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機關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爭議所涉對廠商之通知,應附記相關救濟途徑與期間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主旨:機關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爭議所涉對廠商之通知,應附記相關救濟途徑與期間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爭議所涉對廠商之通知,應附記相關救濟途徑與期間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97年8月29日第245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二、機關就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所涉對於廠商之書面通知,及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時,均請於該書面通知附記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