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75條或第101條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於同一函
要旨
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75條或第101條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於同一函
內容
主旨: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75條或第101條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於同一函,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0年6月17日第390次委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16案決議辦理。二、旨揭分別行文方式,有利釐清個案事實,分別審理,增進效率,請配合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備註:依本會105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0500386390號函,本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