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9 條(申訴之不予受理及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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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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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申訴逾期或程式不合不予受理,但情形可補正者,委員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才終局駁回。
Q · 採購申訴收到不受理通知,是不是就沒救了?
不一定。可補正者,委員會會先命你限期補正
依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原則上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定期間命申訴人補正,補正後案件進入實體審議,逾期不補正才不予受理。真正無法補正的只有兩類:一是逾越 15 日法定申訴期間(時間要件絕對),二是程式瑕疵屬本質性而無法補正(如申訴人不適格、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多數檢附文件、欄位資料不全屬可補正範圍。
白話解讀
收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不受理通知」那一瞬間,很多廠商以為一切結束了。其實不是。79 條的設計藏著一個關鍵字:「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這代表形式瑕疵不等於實體敗訴。委員會不是看到漏字就直接駁回,而是先給你補正機會,補正了案件進入實體審議;沒補正才不受理。真正會被直接不受理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逾越法定期間(超過 15 天才送的申訴書),二是不合法定程式且無法補正的(例如申訴人根本不是本法所稱的「廠商」、申訴事項不屬於採購申訴範圍)。大部分「我漏寫委任書」「證據沒編號」「負責人資料不全」這類狀況都屬於可補正範圍。關鍵是拿到補正通知後要在期限內確實補齊,逾期才是真正的終點。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為採購申訴的受理門檻與補正規範: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情形可補正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始不予受理,構成「原則駁回、例外給補正機會」的程序容錯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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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補正通知但真的做不到怎麼辦?
先釐清為什麼做不到。時間不夠可書面向委員會說明理由請求延長補正期限;真的找不到資料,可主張該事項非申訴必要事項,爭取即便不補正仍進入實體審議。關鍵是不要默默不處理。內行人提示:主動溝通的廠商,實務上委員會通常會給第二次補正機會。
Q2被不予受理後能不能重新提申訴?
原則上不行。因逾越 15 日法定期間被不受理者,時間已過無法補救;程式不合且無法補正(如申訴人不適格)者重提也會再被駁回。但可考慮對原採購決定提起訴願(送達後 30 日內),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建議收到後諮詢律師同步評估多條路徑,不要只等一條線。
Q3採購申訴不受理還能補正嗎?
形式瑕疵(檢附文件、欄位資料不全)多屬可補正範圍,委員會會定期命補正;但逾越 15 日法定期間、申訴人不適格、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等本質性瑕疵則不能補正。內行人提示:把「文件問題」和「時間/資格問題」分清楚,前者有救、後者通常沒救。
Q4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是什麼?
規定採購申訴的受理門檻:逾期或程式不合不予受理,但可補正者委員會須先定期命補正。
Q5什麼叫「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
指申訴書欄位、檢附文件等形式瑕疵,可在委員會所定期間內修復,不直接駁回。
Q6哪些情況屬於不能補正?
逾越 15 日法定期間、申訴人不適格、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等本質性缺陷。
Q7補正後案件會怎樣?
補正完成案件回到實體審議軌道,由委員會就採購行為有無違法作成審議判斷。
Q8收到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通讀通知 → 標出補正事項與期限 → 期限內一次補齊 → 附補正對照說明送委員會。
Q9補正期限不夠怎麼辦?
書面向委員會說明理由請求延長補正期間,主動溝通實務上常獲第二次機會。
Q10申訴不受理後怎麼轉軌救濟?
評估對原採購處分提起訴願(送達後 30 日內),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逾越 15 日?
從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算,始日不計入,逐日往後推 15 日確認。
Q12申訴補正 vs 訴願補正差在哪?
兩者都採「原則駁回、可補正者命補正」,但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訴願向訴願管轄機關,期間與程序各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況 | 可否補正 | 結果 | 救濟 |
|---|---|---|---|
| 逾越法定期間(晚於 15 日送申訴) | 不可補正 | 直接不予受理 | 僅能循訴願/行政訴訟 |
| 申訴人不適格(非本案廠商) | 不可補正 | 不予受理 | 本質瑕疵,難以救濟 |
| 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 | 不可補正 | 不予受理 | 改循其他爭訟途徑 |
| 未附委任書/資料欄位不全 | 可補正 | 委員會定期命補正 | 期限內補齊即進入實體審議 |
可否補正
- 逾越法定期間(晚於 15 日送申訴)
- 不可補正
- 申訴人不適格(非本案廠商)
- 不可補正
- 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
- 不可補正
- 未附委任書/資料欄位不全
- 可補正
結果
- 逾越法定期間(晚於 15 日送申訴)
- 直接不予受理
- 申訴人不適格(非本案廠商)
- 不予受理
- 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
- 不予受理
- 未附委任書/資料欄位不全
- 委員會定期命補正
救濟
- 逾越法定期間(晚於 15 日送申訴)
- 僅能循訴願/行政訴訟
- 申訴人不適格(非本案廠商)
- 本質瑕疵,難以救濟
- 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
- 改循其他爭訟途徑
- 未附委任書/資料欄位不全
- 期限內補齊即進入實體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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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不符形式要件規定之申訴案件之處理。
- 法定期間名詞
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不符形式要件規定之申訴案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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