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9 條(申訴之不予受理及補正)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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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申訴逾期或程式不合不予受理,但情形可補正者,委員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才終局駁回。
Q · 採購申訴收到不受理通知,是不是就沒救了?
依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原則上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定期間命申訴人補正,補正後案件進入實體審議,逾期不補正才不予受理。真正無法補正的只有兩類:一是逾越 15 日法定申訴期間(時間要件絕對),二是程式瑕疵屬本質性而無法補正(如申訴人不適格、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多數檢附文件、欄位資料不全屬可補正範圍。
白話解讀
收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不受理通知」那一瞬間,很多廠商以為一切結束了。其實不是。79 條的設計藏著一個關鍵字:「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這代表形式瑕疵不等於實體敗訴。委員會不是看到漏字就直接駁回,而是先給你補正機會,補正了案件進入實體審議;沒補正才不受理。真正會被直接不受理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逾越法定期間(超過 15 天才送的申訴書),二是不合法定程式且無法補正的(例如申訴人根本不是本法所稱的「廠商」、申訴事項不屬於採購申訴範圍)。大部分「我漏寫委任書」「證據沒編號」「負責人資料不全」這類狀況都屬於可補正範圍。關鍵是拿到補正通知後要在期限內確實補齊,逾期才是真正的終點。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為採購申訴的受理門檻與補正規範: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情形可補正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始不予受理,構成「原則駁回、例外給補正機會」的程序容錯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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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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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補正通知但真的做不到怎麼辦?▾
先釐清為什麼做不到。時間不夠可書面向委員會說明理由請求延長補正期限;真的找不到資料,可主張該事項非申訴必要事項,爭取即便不補正仍進入實體審議。關鍵是不要默默不處理。內行人提示:主動溝通的廠商,實務上委員會通常會給第二次補正機會。
Q2被不予受理後能不能重新提申訴?▾
原則上不行。因逾越 15 日法定期間被不受理者,時間已過無法補救;程式不合且無法補正(如申訴人不適格)者重提也會再被駁回。但可考慮對原採購決定提起訴願(送達後 30 日內),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建議收到後諮詢律師同步評估多條路徑,不要只等一條線。
Q3採購申訴不受理還能補正嗎?▾
形式瑕疵(檢附文件、欄位資料不全)多屬可補正範圍,委員會會定期命補正;但逾越 15 日法定期間、申訴人不適格、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等本質性瑕疵則不能補正。內行人提示:把「文件問題」和「時間/資格問題」分清楚,前者有救、後者通常沒救。
Q4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是什麼?▾
規定採購申訴的受理門檻:逾期或程式不合不予受理,但可補正者委員會須先定期命補正。
Q5什麼叫「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
指申訴書欄位、檢附文件等形式瑕疵,可在委員會所定期間內修復,不直接駁回。
Q6哪些情況屬於不能補正?▾
逾越 15 日法定期間、申訴人不適格、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等本質性缺陷。
Q7補正後案件會怎樣?▾
補正完成案件回到實體審議軌道,由委員會就採購行為有無違法作成審議判斷。
Q8收到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通讀通知 → 標出補正事項與期限 → 期限內一次補齊 → 附補正對照說明送委員會。
Q9補正期限不夠怎麼辦?▾
書面向委員會說明理由請求延長補正期間,主動溝通實務上常獲第二次機會。
Q10申訴不受理後怎麼轉軌救濟?▾
評估對原採購處分提起訴願(送達後 30 日內),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逾越 15 日?▾
從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算,始日不計入,逐日往後推 15 日確認。
Q12申訴補正 vs 訴願補正差在哪?▾
兩者都採「原則駁回、可補正者命補正」,但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訴願向訴願管轄機關,期間與程序各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況 | 可否補正 | 結果 | 救濟 |
|---|---|---|---|
| 逾越法定期間(晚於 15 日送申訴) | 不可補正 | 直接不予受理 | 僅能循訴願/行政訴訟 |
| 申訴人不適格(非本案廠商) | 不可補正 | 不予受理 | 本質瑕疵,難以救濟 |
| 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 | 不可補正 | 不予受理 | 改循其他爭訟途徑 |
| 未附委任書/資料欄位不全 | 可補正 | 委員會定期命補正 | 期限內補齊即進入實體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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