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9 條(申訴之不予受理及補正)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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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申訴逾期或程式不合不予受理,但情形可補正者,委員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才終局駁回。
Q · 採購申訴收到不受理通知,是不是就沒救了?
依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原則上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定期間命申訴人補正,補正後案件進入實體審議,逾期不補正才不予受理。真正無法補正的只有兩類:一是逾越 15 日法定申訴期間(時間要件絕對),二是程式瑕疵屬本質性而無法補正(如申訴人不適格、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多數檢附文件、欄位資料不全屬可補正範圍。
白話解讀
收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不受理通知」那一瞬間,很多廠商以為一切結束了。其實不是。79 條的設計藏著一個關鍵字:「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這代表形式瑕疵不等於實體敗訴。委員會不是看到漏字就直接駁回,而是先給你補正機會,補正了案件進入實體審議;沒補正才不受理。真正會被直接不受理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逾越法定期間(超過 15 天才送的申訴書),二是不合法定程式且無法補正的(例如申訴人根本不是本法所稱的「廠商」、申訴事項不屬於採購申訴範圍)。大部分「我漏寫委任書」「證據沒編號」「負責人資料不全」這類狀況都屬於可補正範圍。關鍵是拿到補正通知後要在期限內確實補齊,逾期才是真正的終點。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為採購申訴的受理門檻與補正規範: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情形可補正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始不予受理,構成「原則駁回、例外給補正機會」的程序容錯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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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79 條是什麼?▾
規定採購申訴的受理門檻:逾期或程式不合不予受理,但可補正者委員會須先命限期補正。
Q2採購申訴不受理還能補正嗎?▾
形式瑕疵(檢附文件、欄位不全)可補正;逾越 15 日期間或申訴人不適格等本質瑕疵不能補正。
Q3補正期限有多久?▾
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個案酌定,實務上常為 7 至 14 日,逾期不補正即不受理。
Q4逾越申訴期間能不能補救?▾
不行,時間要件是絕對的。但常見是誤算 15 日起算點,始日不計入,建議先重新確認。
Q5申訴不受理後還有什麼路?▾
仍可評估對原採購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路較遠但門未關死。
Q6委員會命補正代表案件有救嗎?▾
代表案件可能回到實體審議軌道,在期限內確實補齊是關鍵。
Q7申訴期間幾天?▾
依第 76 條,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處理,自次日起 15 日內提出。
Q8補正不完全會怎樣?▾
委員會可最終不受理,喪失申訴權,但仍可考慮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況 | 可否補正 | 結果 | 救濟 |
|---|---|---|---|
| 逾越法定期間(晚於 15 日送申訴) | 不可補正 | 直接不予受理 | 僅能循訴願/行政訴訟 |
| 申訴人不適格(非本案廠商) | 不可補正 | 不予受理 | 本質瑕疵,難以救濟 |
| 申訴事項不屬採購申訴範圍 | 不可補正 | 不予受理 | 改循其他爭訟途徑 |
| 未附委任書/資料欄位不全 | 可補正 | 委員會定期命補正 | 期限內補齊即進入實體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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