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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80 條(申訴審議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5.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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