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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80 條(申訴審議程序)

  1. 1.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2.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3. 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4. 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5. 5.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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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0 條規定採購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委員會得通知到場陳述意見、囑託專家鑑定,並得向廠商收取審議費與鑑定費。

Q · 採購申訴一定要開庭辯論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80 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不必如法院訴訟般開庭言詞辯論。但同條第二項賦予委員會工具: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第三項得囑託專門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要求提供相關文件;第四項得先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必要費用。整體是為採購爭議量身打造的準司法書面程序。

白話解讀

很多廠商第一次走到採購申訴這一步,心裡想像的是法院訴訟那種公開辯論、證人到庭的場面。實際上 80 條告訴你:採購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委員看的是你的申訴書、你的證據、機關的陳述意見書,不是聽你口頭辯論。這是設計上的取捨:採購爭議高度技術性,書面審議比口頭答辯更能讓委員安靜思考專業細節。但本條同時給委員會工具箱:可以依職權或申請通知雙方到場陳述意見;可以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專家鑑定;可以要求任一方提供相關文件。第四項還給了委員會收費權,鑑定費、審議費必要時先向廠商收取。第五項把整套審議程序的遊戲規則授權給主管機關制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這條是整個申訴程序的引擎室,決定了委員會怎麼審、怎麼查、怎麼收錢。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0 條為採購申訴審議程序的核心規範,確立採購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並授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通知雙方到場陳述意見、囑託專家鑑定、調閱相關文件,以及向廠商收取審議費與鑑定費,最後將整套審議規則的訂定權授權主管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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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採購申訴審議要付費嗎?

要。本條第四項明文授權委員會得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涉及技術鑑定的案件費用可能較高。

Q2採購申訴一定要開庭嗎?

不一定。第一項明定得僅就書面審議,但第二項允許委員會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是否到場由委員會視個案決定。

Q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可以調閱機關文件嗎?

可以。第三項授權委員會通知相關人士說明,並得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機關不配合可能在程序上被作不利認定。

Q4什麼情況會啟動鑑定?

涉及高度技術爭議時,委員會得依第三項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廠商也可在申訴書中主動聲請。

Q5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由誰訂定?

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訂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Q6鑑定費大概多少?

基本審議費通常數千元至一兩萬元,啟動技術鑑定時鑑定費另計,可能上看數萬至十萬元,先由廠商預繳。

Q7到場陳述意見要準備什麼?

建議準備十分鐘內能講完的結構化簡報:現況、爭點、關鍵證據、請求事項,由實際承辦的業務單位出席最有效。

Q8審議費勝訴後能拿回來嗎?

委員會得在審議判斷中決定費用負擔,廠商勝訴時可能透過判斷要求機關返還墊付的審議費與鑑定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採購申訴審議行政訴願行政訴訟
程序原則書面審議為原則得依職權或申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為原則
費用得收審議費、鑑定費(本條第四項)原則免費依標的徵裁判費
鑑定得囑託專家鑑定(第三項)得調查證據得行鑑定
公開性非公開,重營業秘密保護原則不公開原則公開審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政府調達に関する苦情の処理手続(CHANS、政府調達苦情検討委員会)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28조의2(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
🇨🇳 中國《政府采购法》第55-58条(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德國GWB §§ 155 ff.(Vergabenachprüfungsverfahren vor der Vergabekammer)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51-1(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
🇺🇸 美國31 U.S.C. §§ 3551-3557(GAO bid protest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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