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工程訴字第八九0一七七九九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工程訴字第八九0一七七九九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工程訴字第八九0一七七九九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