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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81撤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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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1條規定廠商可在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申訴,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是一道只能回頭一次的單向門。

Q · 申訴遞出去後反悔,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再告嗎?

可撤回,但撤回後同一件事永遠不能再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81條,廠商在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送達你手上之前,都可以撤回申訴。但撤回的法律效果不是暫停,而是終結:對同一申訴事由,你永久喪失再次申訴的權利。撤回後若機關反悔,你只剩民事損害賠償這條路,沒有採購救濟可走。

白話解讀

申訴遞出去那一刻,很多廠商以為自己上了一條單行道。其實還有個緊急出口:在審議判斷書送達你手上之前,你都能把它撤回。為什麼會想撤?可能你和機關私下談出了讓你滿意的條件,可能律師看過資料後覺得勝算太低不值得繼續,也可能你想到日後還要跟這個機關做生意不想把關係弄僵。但這道門只開一次:撤了之後,同一件事你不能再提。遞出去的那一瞬間你還有退路,撤回之後就成定局。這不是一個輕鬆的決定,它要求你在「繼續告」和「永久放棄」之間選一個。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1條為採購申訴的撤回規範,賦予廠商在審議判斷書送達前的程序處分權,並以「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申訴再行提出」確立一事不再理原則,平衡廠商和解自由與採購程序經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申訴後,我發現機關之前騙我,能不能再告?

同一採購行為的同一申訴事由,原則上不能再提。但如果是新的採購行為或新的事實基礎,可能可以另行申訴。撤回前務必把機關承諾用存證信函確認,日後若有詐欺情事,是民事求償的核心證據。

Q2申訴遞出去後律師才說沒勝算,撤回會不會留紀錄影響下次投標?

撤回本身不會列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的不良廠商紀錄。但撤回事實會留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檔案中,承辦人員查得到。實務上撤回比被判斷敗訴要好,至少沒有形成不利紀錄。

Q3申訴最晚什麼時候可以撤回?

審議判斷書送達之前都可以撤回,送達當下撤回權即消滅,之後只剩對判斷本身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政府採購法第83條)。

Q4政府採購法第81條是什麼?

規範採購申訴的撤回:廠商可在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但撤回後同一事件不得再提,是一事不再理。

Q5什麼叫同一之申訴?

同一決標行為、同一結果,即使換事由換包裝,申訴會實務上常認定為同一申訴而不受理。什麼算不同事由本身就是灰區。

Q6審議判斷送達是什麼時點?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的審議判斷書正式送達廠商的那一刻,這是撤回權的最後期限,送達後撤回權即消滅。

Q7撤回申訴和不良廠商紀錄有關嗎?

無關。撤回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的不良廠商紀錄事由,不會形成法定不利紀錄,但事實會留在申訴會檔案。

Q8申訴要怎麼撤回?

確認審議判斷尚未送達 → 書面固定機關承諾 →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遞交撤回聲請書 → 確認對同一事由永久喪失申訴權。

Q9撤回前要保留什麼證據?

機關承諾的改善內容、時程、補償金額,用存證信函或Email、LINE白紙黑字固定,作為日後民事求償核心證據。

Q10撤回後機關反悔該怎麼辦?

已無採購救濟可走,只能依撤回前留存的書面承諾,另循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求償。

Q11撤回的時機怎麼抓最有利?

越接近判斷書完成,和解桌上資訊越充分籌碼越大;太早撤賣便宜了,太晚撤失去這張牌。不撤回本身就是談判籌碼。

Q12採購申訴撤回 vs 民事撤回起訴差在哪?

民事撤回起訴後可以同事由再告,採購申訴撤回則對同一事由永久不得再提,有民事經驗的老闆常栽在這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_item
撤回後能否再爭執同一事由不得再申訴(一事不再理)民事撤回起訴:得以同一事由再行起訴
撤回時點審議判斷送達前民事:判決確定前皆可撤回起訴
撤回後替代救濟僅餘行政訴訟(針對判斷)或民事損害賠償民事:可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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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後能否再爭執同一事由
不得再申訴(一事不再理)
撤回時點
審議判斷送達前
撤回後替代救濟
僅餘行政訴訟(針對判斷)或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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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後能否再爭執同一事由
民事撤回起訴:得以同一事由再行起訴
撤回時點
民事:判決確定前皆可撤回起訴
撤回後替代救濟
民事:可重新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27条(審査請求の取下げ)— 功能類比之行政救濟撤回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2조(심판청구의 취하)— 功能類比之行政審判撤回
德國VwGO § 92(Klagerücknahme)/GWB 採購複審程序之 Nachprüfungsantrag 撤回 — 功能類比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désistement d'instance — 功能類比,無對應採購專條
美國GAO bid protest withdrawal(4 C.F.R. § 21)— 投標異議撤回,功能類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立法理由明定廠商撤回其申訴之時機與效力。

  • 送達名詞
(0870501 制定)

明定廠商撤回其申訴之時機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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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81 條規定:「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