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2 條(審議判斷以書面指明有無違法並建議機關處置方式)
- 1.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 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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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判斷須以書面指明機關有無違法、得建議處置方式,並可在審議完成前通知暫停採購程序。
Q · 遞了申訴,機關還在跑流程準備簽約,擋得住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第 2 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關鍵在於要主動聲請,並具體舉證「不暫停會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例如機關公告的決標、簽約期程迫在眉睫)。一旦委員會發出暫停通知,機關的簽約時程即被凍結,避免判斷書下來時合約已生效、勝訴卻拿不到標案的既成事實。
白話解讀
採購申訴走完全程,最後凝結在一張紙上:審議判斷書。它用書面告訴所有人招標機關到底有沒有違法,有違法還會『建議』機關怎麼處置。關鍵字是『建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沒有直接命令機關的權力,但搭配第85條看,機關若不採納建議要報上級機關書面說明理由,不想被長官約談的承辦人員通常會乖乖照辦。更少人知道的是第二項:在完成審議前,委員會可以直接通知機關暫停採購程序。這一招在搶時間的案件裡是救命繩,你若不主動聲請暫停,機關繼續跑流程、跟得標廠商簽約,等判斷書下來木已成舟。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為採購申訴救濟的結果條文,規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須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並得建議處置方式;同時賦予委員會在完成審議前通知機關暫停採購程序的事前介入權,且行使時應衡量公共利益與相關廠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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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員會建議機關重新招標,機關卻只是口頭道歉沒重招,我能怎麼辦?▾
依第85條,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要在15日內報上級核定,上級要在15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你可以直接向上級機關查詢進度,也可以針對機關的不作為再提申訴或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那份書面說明理由是後續攻防的關鍵,拿到後仔細分析理由夠不夠硬,很多其實經不起檢視。
Q2聲請委員會通知暫停採購成功率高嗎?▾
實務上委員會對暫停通知很謹慎,因為第三項要求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情況。你要舉證的是不暫停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例如機關即將簽約或標的即將動工。內行人提示:附上機關公告的決標日期、簽約期程這些具體時間證據,比抽象講權益受損有力十倍。
Q3判斷書下來後我要直接打行政訴訟還是再走別的程序?▾
依第83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不用再走訴願,期限是判斷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內行人提示:訴訟焦點會回到判斷書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所以送達當下就要開始準備訴狀草稿,兩個月在實務上比想像中緊。
Q4政府採購法第82條在規定什麼?▾
規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須書面附事實理由指明機關有無違法、得建議處置,並可通知暫停採購程序。
Q5審議判斷書是什麼?有什麼效力?▾
委員會就採購爭議所作的書面結論,依第83條視同訴願決定,是後續行政訴訟的攻防起點。
Q6什麼叫暫停採購程序?▾
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通知機關暫停採購,防止機關簽約造成既成事實的保全機制。
Q7委員會的『建議』和『命令』差在哪?▾
委員會無直接命令機關的權力,只能建議;但搭配第85條報告義務,建議在實務上接近指令。
Q8政府採購法第82條的暫停採購怎麼聲請?▾
遞採購申訴時於申訴書併請通知暫停採購程序,並舉證不暫停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
Q9怎麼舉證不暫停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
附上機關公告的決標日期、簽約期程、標的即將動工等具體時間證據,比抽象講權益受損有力。
Q10判斷書對我有利後怎麼催機關處置?▾
依第85條機關應於收受次日起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可發存證信函催辦並向上級查詢核定進度。
Q11不服審議判斷怎麼提行政訴訟?▾
依第83條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為之。
Q12暫停採購通知 vs 法院假處分哪個有利?▾
暫停通知門檻低、速度快、原則免擔保;假處分須釋明保全必要並常需供擔保,但強制力來自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採購通知(採購法82II) | 法院假處分 |
|---|---|---|
| 啟動門檻 | 委員會認為必要即可,門檻較低 | 須釋明保全必要性,門檻較高 |
| 速度 | 審議程序中即可發動,較快 | 須另向法院聲請,較慢 |
| 發動主體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法院 |
| 擔保金 | 原則無須提供擔保 | 法院通常命供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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