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2 條(審議判斷以書面指明有無違法並建議機關處置方式)
- 1.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 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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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判斷須以書面指明機關有無違法、得建議處置方式,並可在審議完成前通知暫停採購程序。
Q · 遞了申訴,機關還在跑流程準備簽約,擋得住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第 2 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關鍵在於要主動聲請,並具體舉證「不暫停會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例如機關公告的決標、簽約期程迫在眉睫)。一旦委員會發出暫停通知,機關的簽約時程即被凍結,避免判斷書下來時合約已生效、勝訴卻拿不到標案的既成事實。
白話解讀
採購申訴走完全程,最後凝結在一張紙上:審議判斷書。它用書面告訴所有人招標機關到底有沒有違法,有違法還會『建議』機關怎麼處置。關鍵字是『建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沒有直接命令機關的權力,但搭配第85條看,機關若不採納建議要報上級機關書面說明理由,不想被長官約談的承辦人員通常會乖乖照辦。更少人知道的是第二項:在完成審議前,委員會可以直接通知機關暫停採購程序。這一招在搶時間的案件裡是救命繩,你若不主動聲請暫停,機關繼續跑流程、跟得標廠商簽約,等判斷書下來木已成舟。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為採購申訴救濟的結果條文,規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須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並得建議處置方式;同時賦予委員會在完成審議前通知機關暫停採購程序的事前介入權,且行使時應衡量公共利益與相關廠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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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82條在規定什麼?▾
規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須以書面附事實理由指明機關有無違法,並可建議處置方式、通知暫停採購。
Q2審議判斷書的『建議』機關可以不理嗎?▾
理論上可以,但依第85條不照辦要15日內報上級核定、上級15日內書面說明理由,行政成本高,多數承辦人員寧可照辦。
Q3怎麼讓採購程序暫停?▾
遞申訴時同步聲請『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並舉證不暫停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
Q4暫停採購通知和法院假處分哪個快?▾
委員會在審議完成前即可通知暫停,門檻比法院低、速度比法院快,是廠商常被忽略的底牌。
Q5不服審議判斷要走訴願還是行政訴訟?▾
依第83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可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不必再走訴願。
Q6提行政訴訟的期限多久?▾
審議判斷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Q7委員會作建議或暫停通知時要考量什麼?▾
依第82條第3項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與行政法比例原則掛鉤。
Q8機關不照建議辦理,廠商能怎麼追?▾
可向上級機關查詢核定進度,或針對機關不作為再提申訴或行政訴訟,並分析上級書面理由是否站得住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採購通知(採購法82II) | 法院假處分 |
|---|---|---|
| 啟動門檻 | 委員會認為必要即可,門檻較低 | 須釋明保全必要性,門檻較高 |
| 速度 | 審議程序中即可發動,較快 | 須另向法院聲請,較慢 |
| 發動主體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法院 |
| 擔保金 | 原則無須提供擔保 | 法院通常命供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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