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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149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

主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裁處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 年 9 月 11 日府工養字第 1090214486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故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本部 106 年 5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603506430 號函參照)。

正本

南投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9035149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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