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 1.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 2.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 3.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4.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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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列舉 15 款不良廠商情形,包括借牌、圍標、第一審有罪判決、可歸責延誤等,機關應通知並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個月至 3 年。
Q · 公司被機關通知要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會怎樣?還能救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機關發現廠商有 15 款情形之一(如借牌、圍標、第一審有罪判決、可歸責延誤情節重大等),應將事實、理由及停權期間通知廠商。一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第 103 條 3 個月至 3 年不得參加任何機關投標。但 108 年修法給了兩道防線:通知前機關必須給予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且必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不是承辦人單方說了算。收到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可依第 102 條提出異議。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公司曾經做過政府的生意,這條是你最該背熟的一條。它列出了 15 種「會讓你公司上黑名單」的行為,從容易理解的借牌、行賄,到很多廠商沒意識到的「驗收後不履行保固」「可歸責延誤」。一旦被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接下來 3 個月到 3 年不能參加任何政府標案。對依賴公部門案源的中小企業,這等於半個死刑。更殘酷的是:第 6 款只要「第一審有罪判決」就會被通知,不用等定讞。上訴期間你已經被停權了。但 108 年修法後給了你兩樣武器:通知前機關必須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必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不是承辦人說了算。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為政府採購不良廠商通知(俗稱採購黑名單)之核心規範,列舉 15 款情形作為機關通知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據以停權之法定事由,並於第三項建立陳述意見與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之正當程序,第四項明定情節重大之審酌因素,構成廠商退場機制與程序保障的平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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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 101 條是什麼?▾
列出 15 款會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據以停權的不良廠商情形,是政府採購黑名單的法源。
Q2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會停權多久?▾
依第 103 條,視款別與情節,3 個月至 3 年不得參加任何機關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Q315 款都要情節重大才算嗎?▾
不是。只有 8 款寫明情節重大,借牌、冒名、停業仍投標、有罪判決、行賄等 7 款發生即算。
Q4第一審有罪還能上訴,為什麼就停權?▾
第 6 款只要第一審有罪判決即通知,不待確定。但若日後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停權應註銷。
Q5收到通知後多久要提異議?▾
依第 102 條,收到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須以書面向原機關提出異議。
Q6通知前機關沒給我陳述意見機會,有效嗎?▾
可能程序瑕疵。第三項要求通知前給予陳述意見並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漏掉易被撤銷。
Q7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也會被列入嗎?▾
會。第二項規定經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同樣適用 15 款規定。
Q8異議、申訴期間還能投標嗎?▾
尚未刊登公報前不適用第 103 條停權;一旦刊登確定,才開始計算停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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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情節重大要件 | 說明 |
|---|---|---|
| 借牌/出借名義(1、2 款) | 不需要 | 出借與借用雙方均適用,發生即通知 |
| 停業期間仍投標(5 款) | 不需要 | 客觀事實認定 |
| 第一審有罪判決(6 款) | 不需要 | 不待判決確定,撤銷或無罪確定後註銷停權 |
| 行賄不正利益(15 款) | 不需要 | 廉潔紅線 |
| 擅自減省工料(3 款) | 需要 | 依第四項審酌損害、可歸責程度、補救措施 |
| 驗收不合格/保固不履行(8、9 款) | 需要 | 可歸責及補救程度為翻盤關鍵 |
| 可歸責延誤(10 款) | 需要 | 下包商問題原則歸責於得標廠商 |
| 可歸責解除終止契約(12 款) | 需要 | 情節重大方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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