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0 條(主管機關得查核採購進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 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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