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0 條(主管機關得查核採購進度)
- 1.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 2.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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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00條賦予主管機關、上級機關、主計機關隨時查核採購進度與存貨之權力,並允許機關將多餘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Q · 上級機關真的可以「隨時」查我機關的採購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100條第1項,主管機關(工程會)、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使用狀況,並得命其提出報告。「隨時」二字代表沒有事先通知義務、也沒有定期查核的時間限制,查核權可延伸至採購結案後的存貨與實際使用階段。承辦人員應留存採購決策、執行進度與使用狀況三類文件以備查。
白話解讀
這條藏著兩個完全不同的功能,很少人會把它們連在一起看。第一項是「監督刀鋒」:主管機關(工程會)、上級機關、主計機關可以「隨時」查核各機關的採購進度、存貨和使用狀況,還能命令提出報告。這個「隨時」二字很致命——沒有事先通知的義務,沒有定期查核的限制,上級機關想查就查。對承辦採購的公務員來說,這是一把懸在頭上的劍,提醒你每一個採購程序都可能被回溯檢視。第二項則是一個貼心的小機制:各機關用不到但還能用的設備財物,可以無償送給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這個機制避免了「A 機關淘汰但還能用的影印機直接當廢鐵賣掉,B 學校卻要花錢買新的」這種荒謬的資源浪費。這兩項看似無關,但都指向同一個目標:政府採購資源的全生命週期監管,從採購決策、執行進度、存貨管理到終點處置。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00條為採購監督與財物處置之組織性規範,含兩項機制:第1項賦予主管機關、上級機關、主計機關「隨時查核」採購進度、存貨與使用狀況並命提出報告之權力;第2項允許機關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建構政府採購資源的全生命週期監管與內部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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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100條在規範什麼?▾
兩件事:上級對採購的隨時查核權,以及機關堪用財物的無償讓與機制。
Q2上級機關查核採購需要事先通知嗎?▾
不需要。條文用「隨時」二字,沒有事先通知義務,也沒有定期限制。
Q3查核範圍只查帳面嗎?▾
不是。條文明定查「進度、存貨、使用狀況」,查的是實質,買了沒用會被抓。
Q4堪用財物可以送給哪些單位?▾
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無償讓與,不需走買賣或採購程序。
Q5無償讓與程序怎麼走?▾
雙方書面協商→必要時上級核准→簽無償讓與同意書→交付並雙邊入帳。
Q6結案後的採購品還會被查嗎?▾
會。查核權可追到採購完成後的存貨與使用階段,你以為結案的案子仍可能被追問。
Q7誰有權查核?▾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級機關、主計機關三方。
Q8這條對哪種人最重要?▾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總務與會計人員,以及預算吃緊想接收堪用品的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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