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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接受機關讓與財物,應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接受機關讓與財物,應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局函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經管之國有動產贈與,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辦理,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台財產局接第八八○三○九四六號函。二、 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八二五號函復 貴局有關首揭二種辦法之受贈(讓)適用對象「有明顯之差異」,並無述及其適用對象不同,合先敘明。三、 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是以,針對該二種辦法重疊之「國有動產無償讓與地方機關及公立學校者」,自應優先適用「國有動產贈與辦法」之規定;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尚非「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之受贈對象,其接受機關無償讓與財物,仍應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規定辦理, 貴局前開函釋未盡周延,請惠予修正。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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