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學校,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
要旨
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學校,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
內容
主旨:貴所擬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同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乙案,因該校非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所稱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故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建請逕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八衛研總字第○二一三○號函。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研究所副本:行政院衛生署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