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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學校,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學校,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

內容

主旨:貴所擬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同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乙案,因該校非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所稱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故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建請逕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八衛研總字第○二一三○號函。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研究所副本:行政院衛生署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學校,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將多餘之堪用物品贈與私立學校,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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