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9 條(投資政府規劃建設之廠商甄選程序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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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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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政府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時,甄選廠商程序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的公開透明原則。
Q · BOT 案選廠商要不要受政府採購法管?
原則上要,但促參法等特別法優先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政府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時,甄選廠商的程序原則上適用本法。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這句是關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等特別法有自己的甄選程序時優先適用,特別法沒規定處才回頭適用採購法的公開、公平、透明底線。
白話解讀
這條是 BOT、OT、ROT 這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的遊戲規則來源。簡單說:當政府要蓋高速公路、蓋捷運、蓋焚化廠、經營風景區,沒錢或不想自己蓋的時候,開放給民間廠商出錢蓋、蓋完自己經營一段時間回本賺錢,再移轉給政府。問題來了:這種「選廠商」的過程要不要受政府採購法拘束?這條給了一個關鍵答案:原則上要。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自己一套程序),否則選廠商的公平、公開、透明原則都必須比照本法。為什麼重要?因為過去很多案子金額動輒百億,在採購法沒有明文規範前,幾乎是黑箱作業。這條把 BOT 這個灰色地帶拉進採購法的陽光下,雖然不是完全適用,但至少有一套法律規矩可循。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選程序的法源橋接條款,規定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時,其甄選投資廠商程序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將 BOT、OT、ROT 等案件納入採購法的公開透明監督框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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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BOT 案跟一般政府採購到底差在哪?
最大差別在錢從哪來和風險誰擔。政府採購是政府出錢買東西,風險主要在政府;BOT 是民間出錢蓋、民間經營一段時間再移轉給政府,風險主要在民間。所以 BOT 甄選重點不只是誰報價低,而是誰最有能力承擔建設與營運風險,評選標準包含財務可行性、技術方案、營運計畫三大塊。
Q2如果 BOT 甄選過程我覺得不公平,能打嗎?
能。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與促參法,BOT 甄選爭議適用類似採購法的異議、申訴程序,可向主辦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向審議會申訴。內行人提示:關鍵戰場常不在評分不公(裁量空間大難挑戰),而在程序瑕疵,資格審查、技術簡報、財務審查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破口比實體評分容易攻擊。
Q3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時,甄選投資廠商的程序原則上適用政府採購法,但促參法等特別法優先適用,特別法沒規定處才回到採購法的公開透明底線。
Q4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是什麼?
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時,甄選投資廠商的程序原則上適用政府採購法,是 BOT、OT、ROT 案件的程序法源橋接條款。
Q5什麼是 BOT 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民間出錢興建公共建設、自行經營一段期間回收成本後再移轉給政府的民間參與模式。
Q6什麼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指特別法優先適用,採購法只在特別法沒規定處補位,是法律適用順序的指示句。
Q7哪些建設會被本條涵蓋?
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等」字留有彈性,國營資產活化、場館委外也可能納入。
Q8BOT 甄選不公平怎麼救濟?
先確認適用法律順序,再依採購法/促參法於法定期間提異議,不服向審議會申訴,最後可提行政訴訟。
Q9怎麼判斷該案適用促參法還是採購法?
先看是否依促參法或獎參條例辦理;特別法優先,特別法無規定處才適用採購法第 99 條。
Q10BOT 甄選要準備哪些文件?
通常含財務可行性、技術方案、營運計畫三大塊,每塊都要深度文件,與一般採購案不同量級。
Q11甄選爭議要從哪裡攻擊比較有效?
鎖定程序瑕疵(資格審查、簡報程序、財務審查是否合法),比挑戰評分裁量容易成功。
Q12BOT 甄選 vs 一般政府採購差在哪?
前者民間出資承擔營運風險、重財務技術營運能力;後者政府出錢承擔風險、重報價規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procurement | bot_concession |
|---|---|---|
| 資金來源 | 政府編列預算出錢 | 民間出資興建營運 |
| 風險承擔 | 主要由政府承擔 | 主要由民間承擔營運風險 |
| 甄選重點 | 報價、規格符合度 | 財務可行性、技術方案、營運計畫 |
| 適用法律 | 直接適用政府採購法 | 促參法等特別法優先,採購法補位 |
| 契約期間 | 完成交付即結束 | 長期特許營運後移轉政府 |
general_procurement
- 資金來源
- 政府編列預算出錢
- 風險承擔
- 主要由政府承擔
- 甄選重點
- 報價、規格符合度
- 適用法律
- 直接適用政府採購法
- 契約期間
- 完成交付即結束
bot_concession
- 資金來源
- 民間出資興建營運
- 風險承擔
- 主要由民間承擔營運風險
- 甄選重點
- 財務可行性、技術方案、營運計畫
- 適用法律
- 促參法等特別法優先,採購法補位
- 契約期間
- 長期特許營運後移轉政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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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增訂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文字疑義
- 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下稱93年函釋,附影本)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關於前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改制後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辦理「板橋市公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號:C94001),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
- 「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會議紀錄
- 有關貴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4至100年度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收入性招標案件執行情形案,本會意見如對照表,請 查照。
-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 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機關辦理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委託經營(OT)案件,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告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由民間投資興辦政府所規劃或核准之建設,政府不必償付建設經費,可解決財源不足問題,但其甄選廠商之程序,宜有統一規定。 二、以BOT(興建、營運、移轉)或BOO(興建、營運、擁有)等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建設,雖有別於一般政府採購,但其投資興辦廠商之甄選程序,亦宜符合公開、透明、公平之原則,故明定準用本法有關規定,俾使其甄選程序有法可循。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一、由民間投資興辦政府所規劃或核准之建設,政府不必償付建設經費,可解決財源不足問題,但其甄選廠商之程序,宜有統一規定。 二、以BOT(興建、營運、移轉)或BOO(興建、營運、擁有)等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建設,雖有別於一般政府採購,但其投資興辦廠商之甄選程序,亦宜符合公開、透明、公平之原則,故明定準用本法有關規定,俾使其甄選程序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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