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財政部104年1月27日台財促字第10425501230號函諒悉。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9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係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並經營運而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且自負盈虧。如營運僅係向機關收取費用,而非向不特定之第三人收費者,屬機關辦理採購,非屬前開規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三、旨案貴府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雖由廠商先行自籌資金將非節能路燈全數汰換為節能燈具,並負責維護,惟廠商更換節能燈具及後續維護之費用,仍係由貴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僅係遞延付款,且未向不特定第三人收取費用,廠商未負擔盈虧。旨案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更新及維護工作,屬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所稱之工程及勞務,適用採購法,於PFI模式未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前,應依採購法辦理,爰旨案不適用採購法第99條,其後續履約管理及爭議處理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財政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