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下稱93年函釋,附影本)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下稱93年函釋,附影本)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下稱93年函釋,附影本)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自l02年1月1日由工程會移撥本部。二、旨揭工程會93年函釋係源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訂有法規鬆綁及相關獎勵措施等,為利吸引民間參與投資,政策上宜配合優先考量採用,性質屬行政指導非法規命令。三、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依據多元,包括促參法、商港法、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停車場法、產業創新條例、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之招標設定地上權或標租、都市更新條例等,各有其立法目的及作業程序規定。例如離岸風力發電設施屬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8款「電業設施」,為達成l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現行係依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引進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另實務作業上,部分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公共建設類別案件,因規模小、未具投資誘因或有辦理時效性,主辦機關考量招商時程及規劃成本等因素,亦有選擇依其他適當法律辦理之情形。四、考量各機關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有其政策及目的,適用之法規宜保持彈性,由機關依個案特性評估公共建設案件目的、性質、規模及行政作業效率等,擇定適當法令引進民間參與,工程會93年函釋予以停止適用。五、促參法訂有法規鬆綁、租稅優惠及相關獎勵措施等投資誘因,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優先評估採用促參法,以激發民間機構發揮最佳營運效能,創造公共建設最大經濟效益。正本: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副本:財政部法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