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
要旨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l00年l1月7日北市財金字第10032460600號函。二、按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及第30條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三、所詢本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說明二(二)3所稱「其他法律」,尚不包含地方自治條例。正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鴻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