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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l00年l1月7日北市財金字第10032460600號函。二、按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及第30條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三、所詢本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說明二(二)3所稱「其他法律」,尚不包含地方自治條例。正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鴻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發布,要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