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會議紀錄
要旨
「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102年8月27日召開「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國防部、經濟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副本:臺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法規會、企劃處(第3科、第4科、網站)(皆含附件)代理主任委員 顏久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紀錄一、會議名稱: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執行情形之改善措施二、會議時間:102年8月27日(星期二)下午2時三、會議地點:本會第1會議室四、主 持 人:蘇主任秘書明通 記錄:陳仲祐五、出席單位與人員:如簽到表六、會議緣起: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所稱其他法律,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大眾捷運法、商港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依此等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案件,不適用採購法。有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需要,卻無法依此等法律辦理者,僅有「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適用採購法之規定,其他程序則不適用。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4至100年度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案件,發現各機關間有相關法令評估及前置作業未盡周延,衍生履約爭議、契約規範不周等問題,爰召開本次會議討論相關改善措施。七、各單位意見(略)八、會議結論:(一)各機關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案件,其數很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不訂定前置規劃作業手冊及契約要項,應要求申請機關參考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所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手冊」及「BOT及OT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範本」辦理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及訂定契約內容,並參酌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建立預審機制。(二)工程會將於網站設置採購法第99條專區,將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及國有財產署之相關資料連結納入,並將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設計成機關人員如於該採購網之招標公告網頁勾選「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應符合上述(一)要求事項,方得傳輸招標公告。(三)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刻正辦理促參法施行細則之檢討,各機關對於適用促參法之公共建設類別與規模,如有修正意見,請向該司提出書面建議,以供財政部修正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