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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98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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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國內員工逾百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達 2%,不足者繳代金。

Q · 公司接政府標案,一定要僱用身障跟原住民嗎?

員工逾百人的得標廠商要,各 2%

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達總人數百分之二(合計 4%)。僱用不足額者除應按月繳納代金外,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此義務隨「得標履約」而生,不分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員工超過 100 人,又想接政府案子,這條就是你避不掉的帳單。規則寫得很硬:得標後履約期間,必須僱用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各佔總員工 2%,加起來 4%。以 100 人公司計算,就是 4 個身心障礙者加原住民員工。做不到呢?繳代金。更狠的是 91 年修正後加上的限制:不能用「僱用外勞」來充數。這是政府採購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交叉火力網。實際計算方式和代金金額都在相關子法裡,而代金金額通常跟基本工資連動,累積起來不是小數字。一家 500 人公司僱用不足 20 人(4%),每月代金可能超過 40-50 萬,一年下來就是幾百萬。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為得標廠商履約期間的法定進用義務規範,要求國內員工逾一百人之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達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且不得以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是政府採購制度與弱勢工作權保障的交叉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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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金到底怎麼算?一個月要繳多少?

計算公式:每月應僱用未僱用人數 × 當月基本工資 = 該月代金。例如 200 人公司應僱用身障者 4 人,實際只有 2 人,差 2 人,以 2024 年基本工資 27,470 元計,當月須繳 54,940 元,原住民部分另計。代金按月計算按月繳,履約期越長累積越可怕。

Q2我公司 99 人,下個月會擴編到 105 人,會立刻適用嗎?

不會立刻適用。本條針對『得標廠商』且『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適用時點是得標後開始履約之時。若得標時仍 99 人,履約期間擴編到 105 人,從擴編那一刻才觸發。實務上有公司刻意控制得標時員工數,但派遣勞工在特定條件可能被計入,操作空間有風險。

Q3為什麼 91 年要加上不能用外勞取代的規定?

立法理由是保障本國勞工權益。原設計只寫未僱用要繳代金,結果有廠商用大量外籍勞工壓低本國員工人數,變相規避 2% 計算基數。91 年修正明確堵住:就算用外勞,仍不能取代僱用身障與原住民的義務。

Q4政府採購法 98 條是什麼?

得標廠商國內員工逾百人者,履約期間須僱用身障者與原住民各達 2%,不足繳代金,是政府採購附帶的法定社會責任。

Q5代金是什麼、怎麼產生的?

代金是進用不足時按缺額人數乘當月基本工資按月繳的金錢給付,履約期越長累積越可怕。

Q6什麼叫履約期間?

得標廠商依採購契約執行義務的期間,是本條 2% 進用比例的計算與監看區間。

Q7身障與原民的 2% 是合計還是分開?

分開各 2%、合計 4%,兩類缺額分別計算代金,不能互相抵充。

Q8得標廠商怎麼履行進用義務?

盤點員工 → 啟動身障原民招募 → 規劃人力進場時點 → 按月結算缺額 → 不足即繳代金。

Q9政府採購 98 條代金怎麼算?

應僱用人數=總人數×2%,缺額×當月基本工資=當月代金,身障原民分開計,按月結算。

Q10不僱用會有什麼成本?

500 人公司若身障原民都缺額 18 人,以 27,470 計當月代金約 49 萬,一年逼近 600 萬。

Q11主管機關怎麼查到沒達標?

比對得標廠商名單與勞保投保資料自動發現,不需檢舉,查實追繳代金。

Q12自行僱用 vs 繳代金哪個划算?

履約期長、人力需求穩定宜自行僱用;短期案或職務難招募則繳代金,但長案代金累積驚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障害者の雇用の促進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43条(法定雇用率)+ 障害者優先調達推進法
韓國장애인고용촉진 및 직업재활법 제28조(사업주의 장애인 고용 의무)
中國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8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1.5%)
德國SGB IX § 154(Pflichtquote zur Beschäftigung schwerbehinderter Menschen, 5%)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5212-2(obligation d'emploi des travailleurs handicapés, 6%)
美國Section 503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聯邦承包商身障僱用 7% 利用目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

立法理由政府為資源之重要分配者,尤其採購動輒上千億金額,理應對弱勢團體有所保障,正如美國的肯定行動計畫(Affirmative Action),規定凡意欲參加聯邦政府採購招標之企業,須合乎不歧視並承諾對少數民族、婦女或弱勢團體有一定僱用比例,爰訂定本條。

(0910116 修正)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立法理由一、第二句中「殘障人士」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二、限制其僱用不足額部分不允許僱用外勞取代,保障本國勞工權益。

  • 原住民名詞
  • 代金名詞
(0870501 制定)

政府為資源之重要分配者,尤其採購動輒上千億金額,理應對弱勢團體有所保障,正如美國的肯定行動計畫(Affirmative Action),規定凡意欲參加聯邦政府採購招標之企業,須合乎不歧視並承諾對少數民族、婦女或弱勢團體有一定僱用比例,爰訂定本條。

(0910116 修正)

一、第二句中「殘障人士」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二、限制其僱用不足額部分不允許僱用外勞取代,保障本國勞工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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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