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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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國內員工逾百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達 2%,不足者繳代金。
Q · 公司接政府標案,一定要僱用身障跟原住民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達總人數百分之二(合計 4%)。僱用不足額者除應按月繳納代金外,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此義務隨「得標履約」而生,不分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員工超過 100 人,又想接政府案子,這條就是你避不掉的帳單。規則寫得很硬:得標後履約期間,必須僱用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各佔總員工 2%,加起來 4%。以 100 人公司計算,就是 4 個身心障礙者加原住民員工。做不到呢?繳代金。更狠的是 91 年修正後加上的限制:不能用「僱用外勞」來充數。這是政府採購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交叉火力網。實際計算方式和代金金額都在相關子法裡,而代金金額通常跟基本工資連動,累積起來不是小數字。一家 500 人公司僱用不足 20 人(4%),每月代金可能超過 40-50 萬,一年下來就是幾百萬。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為得標廠商履約期間的法定進用義務規範,要求國內員工逾一百人之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達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且不得以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是政府採購制度與弱勢工作權保障的交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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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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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 98 條是什麼?▾
得標廠商員工逾百人者,履約期間須僱用身障者與原住民各 2%,不足繳代金的法定義務。
Q2代金一個月要繳多少?▾
每月應僱用未僱用人數 × 當月基本工資,按月結算,履約期越長累積越多。
Q3員工剛好 100 人要適用嗎?▾
是「逾一百人」才適用,101 人起算;適用時點為得標後履約之時,非公司擴編時。
Q4可以用派遣或外勞規避嗎?▾
不行,91 年修法明定不得以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派遣在特定條件也可能被計入。
Q5身障跟原民的 2% 是分開算還是合計?▾
分開各 2%,合計 4%,兩類缺額分別計算代金。
Q6哪些採購類型適用?▾
工程、財物、勞務皆適用,只要得標廠商國內員工逾百人。
Q7沒被檢舉是不是就沒事?▾
不是,主管機關會比對得標名單與勞保資料主動稽核追繳。
Q8代金追繳有時效嗎?▾
依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追繳時效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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