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生效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
要旨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生效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
內容
主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生效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8年4月30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楊仁福委員質詢事項辦理。二、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同法施行細則第107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第1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1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第3項)。」上開得標廠商,包括我國廠商及外國廠商。外國廠商得標,其於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亦適用上開規定。我國加入GPA生效後,適用GPA之採購案件,亦同。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2項,可供投標廠商填寫該廠商目前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立法委員楊仁福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