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補助各地方政府僱用96名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如有僱用原住民之需求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洽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原住民。
要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補助各地方政府僱用96名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如有僱用原住民之需求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洽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原住民。
內容
主旨:請加強公開宣導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法得標廠商其國内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請 查照。說明:一、 依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97年3月12日社盟(97)字第025號函辦理。二、 本會業已補助各地方政府僱用96名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如有僱用原住民之需求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洽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原住民。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台北市106大安區建國南路1段285號3樓)、本會衛生福利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