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議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原住民進用額度轉移至身障人士進用額度事宜
要旨
有關建議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原住民進用額度轉移至身障人士進用額度事宜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於108年5月17日勞動部部長傾聽之旅-新北市土城區廠商協進會場次座談會臨時提案,為爭取政府標案,建議原住民進用額度轉移至身障人士進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6月25日原民社字第1080039339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015324號函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達100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旨揭建議事涉原住民工作權益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經本部於108年6月18日函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其可行性,綜整上開機關回復說明如下:(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之規定秉承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立法精神,以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為目的,透過得標廠商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制度,期達成政策目標。(二)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僅要求「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且進用比例僅為1%;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平時」即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更為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權益。(三)至提案所提辦理徵才時,原住民族之求職人數非常少一節,建議可登錄原住民族委員會「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http://iwork.apc.gov.tw)或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刊登求才資訊,亦可利用免付費「原住民就業服務專線」0800-066995或台灣就業通客服專線0800-777888;或逕洽全國各區原住民就業服務辦公室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專人協助提供推介媒合服務。正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動部綜合規劃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