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可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
要旨
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可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將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三○○○五一一三○號函轉貴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經業總字第九二○六○號函及勞工保險局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保承行字第○九三一○○八五六一○號函辦理。二、 查 貴公司自九十年十一月起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四八三號令重新計算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並將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經本會核對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份僱用原住民情形及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等相關資料, 貴公司已依規定繳足未足額僱用原住民之就業代金。三、 有關溢繳原住民就業代金,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原住民就業代金繳納收據、僱用原住民投保資料及身份證明等影本)逕向本會申請退還;若將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應將抵繳情形在繳款單上敘明,以供招標機關及本會查證。正本:精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18號)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衛生福利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