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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爭執者為:系爭採購案是否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規範之政府採購行為?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之適用?被告以原處分追繳押標金270萬元,是否合法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無足以證明前開恆春鎮第十八公墓開發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本件原判決已詳敘前開開發案並非單純土地出租性質,而係土地標租,且屬公用工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99條規定,適用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為一般性解釋,並無任何隻字片語認定前開開發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本件原判決已詳敘前開開發案並非單純土地出租性質,而係土地標租,且屬公用工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99條規定,適用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99條之執行疑義 未明之處。 ◎政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99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辦理合作或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103年9月15日修正後名稱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建置工程乃106年之部分工程,既經被上訴人辦理部分驗收,即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支付價金。政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前揭法令並未規定甄選程序中發生爭議時之救濟程序,系爭甄選案性質上雖屬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之類型,未如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類型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惟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99條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1.按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9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經被告發現玉峰公司與原告間「委託投資興建營運契約」之內容與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定義之「採購」不相符合,該契約應屬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甄選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9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無促參法之適用,亦應適用獎參條例,殊無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餘地,而被告先誤以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現又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追繳押標金,實有重大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無促參法之適用,亦應適用獎參條例,殊無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餘地,而被告先誤以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現又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追繳押標金,實有重大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無促參法之適用,亦應適用獎參條例,殊無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餘地,而被告先誤以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現又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追繳押標金,實有重大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採購,即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至於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3 罪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 政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加人徐少游不應擔任原處分2之設計人:1、參加人徐少游與被上訴人所屬教育局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劃服務契約」(下稱系爭服務契約),直接適用政府採購法;大巨蛋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73之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1項、第505條之規定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判決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計算逾期違約金」,其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與法令及契約規定未符,其事實及理由臚列如下:(1)原告廠商提出以估驗金額視為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其範圍認定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尚且未合: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73之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第1項,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1項、第505條等規定請求給付之,並請求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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