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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與「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尚無滋生適用疑義之虞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與「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尚無滋生適用疑義之虞

內容

主旨:本會發布之「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與行政院訂頒之「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尚無滋生適用疑義之虞,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財產局接第八八○二八七二五號函。二、 查「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五條規定,國有動產之受贈人為:「地方自治團體、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農田水利會、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之社會、文化、研究、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及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個人或團體」,與「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受讓人「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其適用對象,有明顯之差異。三、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准此,前揭財物之讓與規定,係由各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斟酌採行,並非強制性規定;且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故與「國有財產贈與辦法」尚無適用之疑義。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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