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認有必要提升其「底價訂定」及「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遴選」之核定層級,建議將該等採購之採購機關以上級機關名義行之。
要旨
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認有必要提升其「底價訂定」及「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遴選」之核定層級,建議將該等採購之採購機關以上級機關名義行之。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所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工程處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是否牴觸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高市府工公字第○二一九七號函。二、 「底價之訂定」及「採購評選委員之遴選」分別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免報上級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乃為強化採購機關權責,提昇採購效率。三、 前開核定事項,貴府如對所屬機關巨額採購案件,認有必要提升其核定層級,建議將該等採購之採購機關以市政府名義行之。另亦得依本法第一百條「上級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第一百零八條「直轄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之機制,加強監督所屬辦理採購事宜。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