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處置方式
要旨
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處置方式
內容
主旨: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其處置方式並非以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為限。故 貴公司擬將「電力相關材料研究設備」乙批贈與工業技術研究院一節,如不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自得為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電材字第8808-1413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處置方式
主旨: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其處置方式並非以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為限。故 貴公司擬將「電力相關材料研究設備」乙批贈與工業技術研究院一節,如不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自得為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電材字第8808-1413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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