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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處置方式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處置方式

內容

主旨: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其處置方式並非以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為限。故 貴公司擬將「電力相關材料研究設備」乙批贈與工業技術研究院一節,如不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自得為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電材字第8808-1413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處置方式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機關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處置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