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109年7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號令新增「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爰配合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1點第〈一〉款第3目)。二、旨揭注意事項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