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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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除限制性招標事由外,仍須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Q · 政府小案是不是機關想找誰就找誰?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購金額雖未達公告金額(現行150萬元,依工程會公告為準),但只要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逾15萬元),原則上仍須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唯一例外是符合第22條第1項各款限制性招標事由(如獨家、急迫、專屬權利),且須書面簽報具體款次。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的金額門檻不是只有「公告金額」這一條線。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的這一段,是很多接政府小案的廠商完全忽略的灰色地帶。目前公告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實際金額依工程會公告,請以現行為準),十分之一就是15萬。15萬到150萬之間的採購案,機關雖然不用走完整的公開招標,但仍必須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除非有第22條限制性招標的正當理由。這條的存在,是為了防止機關用「小案」的名義指定特定廠商,繞過競爭機制。對你這個廠商來說,這一段金額的案子反而是機會最大的戰場:門檻低、等標期短、競爭者通常也只有本地幾家熟面孔。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49條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競爭門檻規範:當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時,機關仍負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的義務,僅在符合限制性招標法定事由時始得免除,藉此防止機關以「小案」名義規避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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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什麼?▾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其十分之一的採購,原則上仍要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Q2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是多少?▾
現行公告金額150萬元,十分之一即15萬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現行公告為準。
Q3什麼情況可以不用比三家?▾
符合第22條第1項各款限制性招標事由(如獨家、急迫、專屬權利),且須書面簽報具體款次。
Q4個人工作室可以接這種小案嗎?▾
可以。只要有營業登記(獨資商號即可)並加入政府電子採購網會員即可投件。
Q5機關只找我一家報價合法嗎?▾
逾15萬未公開取得三家報價且無第22條簽報理由,即屬程序瑕疵。
Q6公開取得報價的等標期多久?▾
通常僅5至7個工作日,須訂閱政府電子採購網通知避免錯過。
Q7發現機關綁標可以怎麼辦?▾
可於接獲通知或知悉次日起10日內依第75條提出異議。
Q8違反第49條由誰負責?▾
採購承辦人個人的程序責任,可遭政風、審計部或監察院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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