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如附件)
要旨
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如附件)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各科)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