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函附件會議紀錄七、結論(二)及(三)停止適用,相關採購程序調整.
要旨
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函附件會議紀錄七、結論(二)及(三)停止適用,相關採購程序調整.
內容
主旨:為配合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函附件會議紀錄七、結論(二)及(三)停止適用,相關採購程序調整內容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函附件「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七、結論(二)停止適用後之處理方式如下:關於原民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除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外,尚包括該細則同條第1款情形,即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尚非必須1次招標無法決標後方得變更為洽非原住民廠商承包。另請各機關注意92年4月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二、會議紀錄七、結論(三)停止適用後之處理方式如下:機關如依92年4月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為之: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公開於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