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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作業規定(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3月3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作業規定(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3月3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作業規定(草案)」乙份,敬請於本(95)年3月31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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