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48 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 1.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 2.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規定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但有八款法定情形之一得不予開標,第二次招標則不受三家限制。
Q · 開標當天被機關宣布暫緩,合法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一項,機關僅能在八種法定情形下不予開標: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發現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依第82/84/85條暫緩或暫停、因應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以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若機關僅以『業務考量』含糊帶過、未指明款次,即屬程序瑕疵,廠商可書面要求載明依據並據以提異議。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投標最讓人洩氣的不是落標,是根本沒開標。你花兩週做投標書、押了保證金、排了產能,開標當天機關一句「暫緩開標」就把你打發回家,你連對手是誰都不知道。很多廠商以為機關可以隨便決定,其實不行。第48條封死了八種情形才能不開標:變更招標文件、發現違法或不當、依法暫緩或暫停、突發事故、計畫取消,最後一款是「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的彈性兜底條款,也是實務上最常被廠商挑戰的一款。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藏著一個機會:第一次招標因家數不足流標後,第二次招標不再受三家限制,你可能是唯一投標者。懂這條的廠商盯流標名單比盯新公告還勤。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為招標開標的門檻與例外規範,確立『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為原則,並以八款封閉式列舉限定機關得不予開標的情形;第二項就第一次因未滿三家流標者,放寬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限制並得縮短等標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一定要三家投標才開標嗎?▾
原則是,但第二項規定第一次因未滿三家流標後,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限制。
Q2機關可以隨便暫緩開標嗎?▾
不行,必須對應第48條第一項八款情形之一,並應載明依據。
Q3暫緩開標和流標一樣嗎?▾
不一樣。暫緩是暫時停止、原因消失要重啟;流標是程序終結、押標金退還重招。
Q4對暫緩開標不服可以做什麼?▾
接獲通知翌日起10日內依第75條向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5第48條第1項第8款『特殊情形』誰說了算?▾
須報經主管機關(工程會或上級)實質認定,非承辦自行決定。
Q6第二次招標等標期會縮短嗎?▾
會,依第28條第二次招標等標期間得予縮短,可能只剩5至7天。
Q7暫緩開標我的押標金會退嗎?▾
暫緩不退、押標金留在原程序;若最後廢標或取消採購才依規定退還。
Q8發現圍標可以要求暫緩開標嗎?▾
可以,依第1項第2款『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書面檢舉並要求暫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法律性質 | 押標金 | 後續 |
|---|---|---|---|
| 暫緩開標 | 程序暫時停止 | 留置於原程序 | 原因消失應重新辦理 |
| 流標 | 本次程序終結 | 退還 | 重新招標(第二次不受三家限制) |
| 廢標/取消採購 | 採購程序終止 | 依規定退還 | 視需要重新辦理採購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