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48 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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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規定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但有八款法定情形之一得不予開標,第二次招標則不受三家限制。
Q · 開標當天被機關宣布暫緩,合法嗎?
要看是否對應第48條八款情形之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一項,機關僅能在八種法定情形下不予開標: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發現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依第82/84/85條暫緩或暫停、因應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以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若機關僅以『業務考量』含糊帶過、未指明款次,即屬程序瑕疵,廠商可書面要求載明依據並據以提異議。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投標最讓人洩氣的不是落標,是根本沒開標。你花兩週做投標書、押了保證金、排了產能,開標當天機關一句「暫緩開標」就把你打發回家,你連對手是誰都不知道。很多廠商以為機關可以隨便決定,其實不行。第48條封死了八種情形才能不開標:變更招標文件、發現違法或不當、依法暫緩或暫停、突發事故、計畫取消,最後一款是「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的彈性兜底條款,也是實務上最常被廠商挑戰的一款。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藏著一個機會:第一次招標因家數不足流標後,第二次招標不再受三家限制,你可能是唯一投標者。懂這條的廠商盯流標名單比盯新公告還勤。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為招標開標的門檻與例外規範,確立『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為原則,並以八款封閉式列舉限定機關得不予開標的情形;第二項就第一次因未滿三家流標者,放寬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限制並得縮短等標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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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二次招標真的不用三家嗎?只有我一個人投會不會被機關刁難?
第二項寫得很清楚:第一次因未滿三家流標後,第二次不受三家限制,機關沒有合法理由拒絕開標。實務上你投標後機關仍會依規定審查資格與文件,合格就決標。第二次招標等標期會縮短,可能只剩5至7天,所以要平常就盯流標名單。
Q2機關說「特殊情形」暫緩開標,我能挑戰嗎?
可以。第1項第8款『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要求機關必須報經主管機關實質認定,不是承辦自己決定。你可以書面請求機關出示主管機關的認定文件,沒有就是程序瑕疵。這款是八款裡最容易被濫用、也是申訴案件廠商勝訴率較高的類型。
Q3開標被暫緩,我的押標金會被退嗎?
暫緩不等於流標。暫緩是暫時停止、原因消失後會重啟,你的投標書和押標金都還在原程序內。若最後變成廢標或取消採購才依押標金保證金作業辦法退還。暫緩拖越久你的資金占用成本越高,這是你積極追問重啟時程的理由。
Q4政府採購法第48條是什麼?
規範招標開標的門檻與例外: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八款情形之一得不予開標。
Q5不予開標的八款情形有哪些?
變更招標文件、違法不當、依82/84/85條暫緩或暫停、突發事故、計畫變更或取消、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Q6什麼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8款彈性兜底條款,須報經主管機關(工程會或上級)實質認定,非承辦自行決定。
Q7暫緩開標和流標差在哪?
暫緩是暫時停止、原因消失要重啟、押標金留置;流標是程序終結、押標金退還重招。
Q8被暫緩開標怎麼處理?
當場書面要求機關指明第48條第1項款次與重啟時程,10日內依第75條提異議。
Q9怎麼挑戰機關用『特殊情形』暫緩?
書面請求出示主管機關認定文件,沒有即程序瑕疵,據以提異議申訴。
Q10對暫緩開標提異議要多久內提?
接獲通知翌日起10日內向機關提異議;不服結果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1怎麼把握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限制的機會?
盯政府電子採購網『第二次以上招標』分類,平常備好投標文件因應縮短的等標期。
Q12第48條 vs 第50條差在哪?
第48條是整場招標的不予開標事由,第50條是針對個別投標廠商的不予開標決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法律性質 | 押標金 | 後續 |
|---|---|---|---|
| 暫緩開標 | 程序暫時停止 | 留置於原程序 | 原因消失應重新辦理 |
| 流標 | 本次程序終結 | 退還 | 重新招標(第二次不受三家限制) |
| 廢標/取消採購 | 採購程序終止 | 依規定退還 | 視需要重新辦理採購 |
法律性質
- 暫緩開標
- 程序暫時停止
- 流標
- 本次程序終結
- 廢標/取消採購
- 採購程序終止
押標金
- 暫緩開標
- 留置於原程序
- 流標
- 退還
- 廢標/取消採購
- 依規定退還
後續
- 暫緩開標
- 原因消失應重新辦理
- 流標
- 重新招標(第二次不受三家限制)
- 廢標/取消採購
- 視需要重新辦理採購
相關函釋 10 則
- 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等標期應依個案性質、決標方式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
- 交通部觀光局 108.11.29. 觀業字第10830040702號公告
- 交通部觀光局 108.11.29. 觀業字第10830040701號公告
- 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屬重大改變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 關於貴處「水社至九龍口自行車道整建工程」開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秘台處四字第 0980021820 號
- 檢送「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
- 關於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之執行,涉及合格廠商家數之認定疑義
-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之情形
-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理之情形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縮短至二分之一,但不得少於十日,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本法採購制度已依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設計,且有異議申訴制度供廠商利用,爰明定各機關依本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除特殊情形外,有廠商投標即應開標,以免採購延宕不決。現行以三家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作法,造成廠商借牌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投標。機關則常因投標廠商家數為達三家,而一再流標延期開標,延宕採購時效。已參加投標之廠商則一再往返投標,卻未能開標,甚至因流標而曝光,損害其權益。基於此等現象宜予改革,且先進國家亦少有以投標廠商家數限制開標之做法,爰予明定。
(0910116 修正)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立法理由第二項刪除後段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以提升採購效率。另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酌作修正。
- 投標名詞
- 第八十二條條文
- 第八十四條條文
- 第八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82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84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85 條條文
本法採購制度已依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設計,且有異議申訴制度供廠商利用,爰明定各機關依本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除特殊情形外,有廠商投標即應開標,以免採購延宕不決。現行以三家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作法,造成廠商借牌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投標。機關則常因投標廠商家數為達三家,而一再流標延期開標,延宕採購時效。已參加投標之廠商則一再往返投標,卻未能開標,甚至因流標而曝光,損害其權益。基於此等現象宜予改革,且先進國家亦少有以投標廠商家數限制開標之做法,爰予明定。
第二項刪除後段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以提升採購效率。另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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