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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47 條(不訂底價之原則)

  1. 1.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3. 3.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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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規定特殊複雜案件、最有利標、小額採購三種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機關須於招標文件敘明理由與決標原則。

Q · 哪些採購可以不訂底價?對廠商投標有什麼影響?

依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三種採購得不訂底價:一、訂底價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三、小額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機關須在招標文件敘明理由與決標原則。對廠商而言,沒底價的案子從「猜數字」變成「證明報價合理且物有所值」,報價結構必須能拆解、能說服。

白話解讀

底價是機關辦採購最隱形的武器:一個藏起來的數字,廠商要低於它才可能得標。但 47 條說,有些案子機關可以不訂底價。三種情形:第一、訂底價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例如全新技術、沒有市場參考價);第二、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案件(評比的是綜合價值,不是單純比價格);第三、小額採購(金額太小訂底價沒意義,中央由主管機關定、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但都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對廠商而言,沒底價的案子是完全不同的戰場。有底價的案子,你的任務是「猜中那個數字附近」;沒底價的案子,你的任務是「讓機關覺得這個價格合理且物有所值」。規則變了,該蒐集的資訊、該準備的資料、該聘的顧問全部要換。很多廠商用「有底價」思維投無底價案件,結果不是報太高被質疑、就是報太低被懷疑品質,兩頭都踩空。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為訂定底價義務(第 46 條)的法定例外規定,列舉特殊或複雜案件、最有利標決標、小額採購三種得不訂底價之情形,並要求機關於招標文件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原則,必要時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報價內容,以維持採購程序的彈性與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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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是什麼?

規定三種採購得不訂底價:特殊或複雜案件、最有利標決標、小額採購,是第 46 條訂底價義務的例外。

Q2哪三種採購可以不訂底價?

訂底價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小額採購。

Q3小額採購金額上限多少?

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公告金額現為新台幣 150 萬元,故小額採購上限約 15 萬元。

Q4不訂底價的案子廠商報價要注意什麼?

重點從猜底價變成證明報價合理,須把人工、材料、管銷、利潤拆開列並附市場行情。

Q5機關不訂底價需要說明理由嗎?

需要。第 47 條但書要求機關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Q6最有利標一定不訂底價嗎?

最有利標屬得不訂底價情形之一,是否訂底價由機關依招標文件決定。

Q7廠商認為機關不該不訂底價怎麼辦?

可於等標期內就招標文件提出書面異議,主張案件不符三款情形。

Q8不訂底價案件機關能要求廠商列報價內容嗎?

可以。第 47 條第二項授權機關對第一、二款採購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報價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_floor_priceno_floor_price
機關有無預設合理價有隱形底價,決標受第 53/54 條約束無底價,改評估報價結構與整體合理性
廠商核心任務報價貼近底價附近證明報價合理且物有所值
報價文件要求通常報總價即可機關得要求詳列報價內容(第二項)
適用情形原則(第 46 條)特殊複雜/最有利標/小額採購(第 4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の「予定価格」制度(功能類比:政府調達の予定価格設定)
🇰🇷 韓國국가계약법령상 「예정가격」 제도(功能類比:예정가격 작성·미작성)
🇨🇳 中國《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中的「标底」制度(可设标底或不设标底)
🇩🇪 德國deutsches Vergaberecht (GWB Teil 4 / VgV):geschätzter Auftragswert (Schätzwert),無公開底價制度(功能類比)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estimation préalable du besoin,無強制公開底價(功能類比)
🇺🇸 美國FAR:Independent Government Cost Estimate (IGCE) 政府獨立成本估算(不公開,功能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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