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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47不訂底價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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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3. 3.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規定特殊複雜案件、最有利標、小額採購三種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機關須於招標文件敘明理由與決標原則。

Q · 哪些採購可以不訂底價?對廠商投標有什麼影響?

特殊複雜、最有利標、小額採購三類得不訂底價

依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三種採購得不訂底價:一、訂底價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三、小額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機關須在招標文件敘明理由與決標原則。對廠商而言,沒底價的案子從「猜數字」變成「證明報價合理且物有所值」,報價結構必須能拆解、能說服。

白話解讀

底價是機關辦採購最隱形的武器:一個藏起來的數字,廠商要低於它才可能得標。但 47 條說,有些案子機關可以不訂底價。三種情形:第一、訂底價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例如全新技術、沒有市場參考價);第二、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案件(評比的是綜合價值,不是單純比價格);第三、小額採購(金額太小訂底價沒意義,中央由主管機關定、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但都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對廠商而言,沒底價的案子是完全不同的戰場。有底價的案子,你的任務是「猜中那個數字附近」;沒底價的案子,你的任務是「讓機關覺得這個價格合理且物有所值」。規則變了,該蒐集的資訊、該準備的資料、該聘的顧問全部要換。很多廠商用「有底價」思維投無底價案件,結果不是報太高被質疑、就是報太低被懷疑品質,兩頭都踩空。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為訂定底價義務(第 46 條)的法定例外規定,列舉特殊或複雜案件、最有利標決標、小額採購三種得不訂底價之情形,並要求機關於招標文件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原則,必要時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報價內容,以維持採購程序的彈性與可控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有些案子不訂底價?對我投標有什麼影響?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允許三種情形不訂底價:特殊複雜案件、最有利標決標、小額採購。不訂底價時機關沒有預設合理價的隱形數字,改評估你的報價結構與整體合理性。報價要能拆解、能說服、能對應技術方案,不是單純拼最低價。內行人提示:先讀招標文件中的『決標條件與原則』,那裡藏著機關真正在意的點。

Q2小額採購的金額上限怎麼查?不同縣市一樣嗎?

中央由主管機關公告,地方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公告金額現為新台幣 150 萬元,故小額採購上限約 15 萬元(公告金額調整時會變動,請查最新公告)。內行人提示:小額採購是速度戰場,第一時間報價與交期清楚是勝算關鍵。

Q3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是什麼?

規定特殊複雜案件、最有利標、小額採購三種採購得不訂底價,是第 46 條訂底價義務的法定例外。

Q4得不訂底價的三種情形差在哪?

特殊複雜案件因無市場參考價、最有利標因採綜合評選、小額採購因金額過小,三者報價策略各不同。

Q5什麼叫特殊或複雜案件?

如全新技術、無市場參考價、需求高度客製化等,訂底價確有困難的採購案件。

Q6不訂底價跟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差在哪?

不訂底價是決標基準的選擇,未達公告金額是採購規模門檻,兩者規範重點不同。

Q7不訂底價的案子報價怎麼寫?

把人工、材料、管銷、利潤、稅金分項列出並附市場行情依據,證明報價合理性。

Q8小額採購金額上限怎麼算?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現行公告金額 150 萬元,故上限約 15 萬元(依最新公告)。

Q9最有利標案件怎麼準備才會贏?

價格只是評選一環,技術方案、品質、履約能力須同等用心,便宜不必然得標。

Q10怎麼證明自己的報價合理?

提供成本拆解、市場行情比較、規格對應表與交期承諾,回應招標文件決標原則。

Q11不訂底價 vs 訂底價哪個對廠商有利?

視能力而定:擅長成本論述與技術包裝者,不訂底價較有空間;純比價優勢者則相反。

Q1247 條第二款 vs 第 56 條最有利標差在哪?

47 條第二款是不訂底價的依據,56 條是最有利標的具體評選程序,兩者搭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_floor_priceno_floor_price
機關有無預設合理價有隱形底價,決標受第 53/54 條約束無底價,改評估報價結構與整體合理性
廠商核心任務報價貼近底價附近證明報價合理且物有所值
報價文件要求通常報總價即可機關得要求詳列報價內容(第二項)
適用情形原則(第 46 條)特殊複雜/最有利標/小額採購(第 47 條)

with_floor_price

機關有無預設合理價
有隱形底價,決標受第 53/54 條約束
廠商核心任務
報價貼近底價附近
報價文件要求
通常報總價即可
適用情形
原則(第 46 條)

no_floor_price

機關有無預設合理價
無底價,改評估報價結構與整體合理性
廠商核心任務
證明報價合理且物有所值
報價文件要求
機關得要求詳列報價內容(第二項)
適用情形
特殊複雜/最有利標/小額採購(第 4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の「予定価格」制度(功能類比:政府調達の予定価格設定)
韓國국가계약법령상 「예정가격」 제도(功能類比:예정가격 작성·미작성)
中國《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中的「标底」制度(可设标底或不设标底)
德國deutsches Vergaberecht (GWB Teil 4 / VgV):geschätzter Auftragswert (Schätzwert),無公開底價制度(功能類比)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estimation préalable du besoin,無強制公開底價(功能類比)
美國FAR:Independent Government Cost Estimate (IGCE) 政府獨立成本估算(不公開,功能類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機關辦理採購因範圍廣泛,內容複雜,有因無前例可循或同時有多種不同規格或性能之工法產品可參與競標,致無法訂出客觀正確之底價者;有依其性質,不須訂定底價者,亦有因金額過小,無訂定底價之必要者。如硬性規定各機關所有採購都必須訂定底價,除流於僵化外,以該不盡合理之底價作為評估廠商標價及減價之依據,亦有不妥。爰於第一項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宜允許各機關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   二、第二項明定小額採購金額之訂定及其限額。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70501 制定)

一、機關辦理採購因範圍廣泛,內容複雜,有因無前例可循或同時有多種不同規格或性能之工法產品可參與競標,致無法訂出客觀正確之底價者;有依其性質,不須訂定底價者,亦有因金額過小,無訂定底價之必要者。如硬性規定各機關所有採購都必須訂定底價,除流於僵化外,以該不盡合理之底價作為評估廠商標價及減價之依據,亦有不妥。爰於第一項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宜允許各機關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   二、第二項明定小額採購金額之訂定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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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