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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47 條(不訂底價之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3.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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