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本法之疑義
要旨
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本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請求一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八)油財第88050245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第16款。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