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
要旨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
內容
主旨:貴會函詢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農秘字第八八一四三五七六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有關底價之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亦可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三、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其他疑義,答復如附件。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乙節,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明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