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46 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
- 1.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2.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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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機關採購應訂定底價,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並依招標方式於開標前指定時點訂定,以防底價提前外洩。
Q · 政府採購的底價什麼時候訂?誰可以拍板?
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訂定底價,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訂定時機因招標方式而異:公開招標於開標前、選擇性招標於資格審查後下一階段開標前、限制性招標於議價或比價前。越晚定、越能降低提前洩漏風險。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案的核心秘密是「底價」,這張紙決定誰贏誰輸,但廠商永遠看不到。你可能以為底價是招標當天就定好的,其實不是。這條法律劃出一條嚴格的時間線:底價只能在開標前、資格審查後的下一階段開標前、或議價比價前才能定。為什麼?因為越早定,洩漏風險越大。一旦有人提前拿到底價,整個競爭就變成內線遊戲。這條還規定底價必須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不是基層承辦可以拍板。如果你是落標廠商,發現得標者的標價剛剛好略低於底價 1%,你要問的不是「他怎麼算得這麼準」,而是「底價是什麼時候定的?誰核定的?」。時間線和核定權限,這兩個點就是所有採購爭議的起手式。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為底價訂定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編列底價,並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同時依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方式分別劃定底價的最早訂定時點,藉時間線與核定層級雙重控制防止底價提前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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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底價什麼時候訂?▾
公開招標於開標前、選擇性招標於資格審查後下一階段開標前、限制性招標於議價或比價前。
Q2底價誰可以核定?▾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基層承辦不能逕行拍板。
Q3底價會寫在招標文件上嗎?▾
不會。底價是招標機密,廠商只能看到預算金額與公告金額。
Q4底價怎麼編列?▾
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
Q5可以不訂底價嗎?▾
特殊複雜案件、最有利標、小額採購可不訂底價(第 47 條)。
Q6底價被提前洩漏會怎樣?▾
可能構成採購程序瑕疵,承辦人涉刑法洩密罪、廠商人員涉採購法第 89 條。
Q7報價超過底價能得標嗎?▾
原則上不能,超底價決標另有第 53 條限制。
Q8落標廠商懷疑底價有問題能查嗎?▾
可於 30 日內提異議,要求說明底價訂定時機與核定程序(第 75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招標方式 | 底價最早訂定時點 | 風險重點 |
|---|---|---|
| 公開招標 | 開標前 | 開標前任何提前訂定都增加洩漏風險 |
| 選擇性招標 | 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 | 資格審查階段不得先行訂定底價 |
| 限制性招標 | 議價或比價前 | 議價前提早洩底價形同談判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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