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校104年4月22日豐中總字第1040001882號函。二、旨揭疑義,機關首長出差或請假,其職務代理人是否為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之授權人員乙節,機關首長之職務代理人與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係屬二事。茲提供意見如下:(一)機關就旨揭規定之執行如訂有分層負責規定,依該分層負責規定辦理。(二)上開分層負責規定如訂明由機關首長核定底價及指派開標主持人,或機關未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者,首長之職務代理人應代理上開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賦予之機關首長職權。(三)機關首長就旨揭規定之執行有明示授權人員者,依其明示辦理。正本:國立豐原高級中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