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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

內容

主旨: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務實考量依說明辦理,以利公共工程執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108年10月24日審查本會109年度單位預算決議:「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個月內,發文提醒各機關務實考量,以利公共工程執行。」二、機關於編列預算階段,應先掌握本身需求,瞭解建設計畫的設定目標與定位,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合理預算,供設計依循。編列預算與設計標準及規格應相同,設計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應合理可行,以利順利決標。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市場行情為底價訂定之依據之一,機關辦理採購,請務實考量原物料價格波動情形。四、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載明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之機制,請納入個案契約,以反應履約期間受物價波動之影響時,工程款可配合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立法委員李昆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李鴻鈞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俊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柯呈枋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淑華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明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素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雪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歐珀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童惠珍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葉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劉櫂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寶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顏寬恒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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