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各工作項目之成本受近期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各工作項目之成本受近期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各工作項目之成本受近期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二、本會已依採購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置「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請各機關於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工程底價時,多予參考;機關實際編列預算時,仍應視使用目的之不同,並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施工品質要求、施工地點差異、工期長短、物價變動等情形,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彈性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