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理之情形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理之情形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5年7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台北科技大學王隆昌教授(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