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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之情形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之情形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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