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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2月23日北採二字第0950000745號函暨95年2月3日北採二字第0950000528號函。二、機關依旨揭規定辦理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雖公告或招標文件未訂明開標時間及地點,惟仍訂有截止收件期限及收件場所,如於期限屆滿後,允許廠商就應附未附之型錄,或檢附錯誤型錄時,得於一定時間內補正(抽換),應考量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避免採行,其於無違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之範圍內得依第6條第2項規定本於權責卓處。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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