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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六0號令之內容
要旨
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六0號令之內容
內容
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六0號令之內容如下: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正副本標示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