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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六0號令之內容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六0號令之內容

內容

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六0號令之內容如下: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正副本標示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六0號令之內容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