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諒悉。二、為避免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當限制,影響投標廠商權益,本會另增訂「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等4種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三、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有限定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頁數之需要者,因「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業已納入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標之態樣之一,建議機關可就涉及評選方式之文件載明廠商服務建議書以不逾某特定頁數為原則,並於評審標準配合訂定頁數過多之扣分機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府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