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