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 1.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 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 3.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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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四種決標原則:訂底價最低標、未訂底價最低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專業服務類以不訂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
Q · 政府採購一定是最低價得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決標有四種原則:訂底價的最低標、未訂底價的合理最低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且必須載明於招標文件。第2項更規定公告金額以上的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這類案件拼最低價可能直接出局。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一定是最低價得標嗎?錯。這是外行人最大的誤解。第52條列了四種決標原則:訂有底價的最低標、未訂底價但合理的最低標、最有利標、以及複數決標。每一種適合的案型完全不同,廠商的備戰策略也完全不同。最低標競爭的是價格,你要的是精算成本不被砍到虧;最有利標競爭的是「綜合表現」,評選委員會打分數,評分項目包含技術能力、服務品質、廠商過去業績、甚至簡報表現。更關鍵的是第2項:公告金額以上的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法律規定「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這代表這些類型的案子你去拼最低價可能直接被淘汰,因為對方根本不以價格為決定因素。很多中小廠商一看到標案就無差別報低價,其實早就選錯戰場。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為決標原則的總則規範,列出四種法定決標方式(訂底價最低標、未訂底價最低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並於第2項明定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及文化創意服務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構成政府採購決標制度的選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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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哪四種決標原則?▾
訂有底價的最低標、未訂底價的合理最低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四選一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Q2最有利標和最低標差在哪?▾
最低標比價格,最有利標由評選委員會綜合評分技術、經驗、服務計畫,價格通常只佔權重的二到三成。
Q3哪些採購一定要用最有利標?▾
公告金額以上的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文化創意服務,依第2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Q4複數決標是什麼意思?▾
機關把同一採購分成多項標的,允許不同廠商分別得標不同部分,或一家廠商得標多項。
Q5機關用最低標辦專業服務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採最有利標為原則;若要採最低標必須在簽呈敘明不採原則的理由。
Q6覺得機關決標原則選錯能異議嗎?▾
可以,等標期內依第75條對招標文件提異議,主張不符第52條第2項立法意旨。
Q7個人工作室能投最有利標案嗎?▾
可以,有營業登記即可參加,最有利標重專業實績,小團隊有機會勝過大公司。
Q8決標時廠商一定要到場嗎?▾
不一定,依第3項機關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但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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