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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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0815
a year ago
國營招考
細則64-1 開口契約
1.定義: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預估需求數量後,依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並以實作總數結算之契約。
👉優點:
避免重複招標訂約,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採購效率
同時亦符合禁止分批辦理之原則
2.預算編列(細則6):以預估單價所需金額
3.決標:
3-1 原則:以單價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3-2 其他方式:
3-2-1 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未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及預估數量之乘積加總,決定最低標
3-2-2 採購件數較多者,亦可搭配複數決標,避免廠商壟斷或人手臨時不足致影響維修期程或品質
4.締約:以單價訂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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