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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良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本會於105年9月23日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及「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並以同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函分行各機關。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增訂第11條之1規定,其第1項明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本會並於108年11月22日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其規範之內容亦有參考「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規定內容修正訂定,爰該要點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三、機關辦理採購應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因案制宜選擇合宜決標方式,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本會對工程採購之決標方式,業以107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700107620號函各機關知悉;並另以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120號函檢送各機關「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以上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四、鑒於採購法108年5月22日修正後,旨揭2要點內容均已納入採購法令規定或範本文件中,爰予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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