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3 條(超底價之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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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最低標超過底價時,機關得減價一次並由廠商比減三次,緊急情事下經核准最高可超底價百分之八決標。
Q · 投標超過底價就一定廢標嗎?
不一定,可減價一次再比減三次,緊急時還能超底價8%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規定,開標後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先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次數不得逾三次。三次比減後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但未逾預算,若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須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決標價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惟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決標。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的世界有個你以為不存在的緩衝區。你投標,開出 1000 萬,底價 950 萬,你以為超了就沒了。其實不是。機關可以先請你自己降一次,你還不到底價的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價最多三次。三次之後還是超底價但沒超預算,只要有「緊急情事」,機關可以核准你以超出底價不超過 8% 的價格得標(查核金額以上的案子超出 4% 就要先報上級)。這條就是那條很少人講清楚的後門:底價不是絕對天花板,是談判起點。但後門是有鑰匙的,鑰匙叫「緊急情事」加「原底價核定人核准」,不是隨便開的。你懂這條,就知道哪些案子還有機會,哪些真的該放手。
法律定性
超底價決標指政府採購開標後,最低標價超過機關所訂底價時的處理機制。其包含三道程序:先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再由合格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最終於緊急情事下經核准以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價格決標,是政府採購法平衡預算節制與採購效率的核心程序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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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說「這案子可以緊急決標」,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在唬人?
看兩件事。第一,這案子是不是查核金額以上?是的話機關必須先報上級才能決標超底價百分之四以上,這個流程跑不掉。第二,案子的「緊急情事」有沒有書面依據,例如工期壓力、預算年度、既有合約屆期,這些會在決標理由書裡寫清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可申請閱覽。
Q2比減三次還超底價,機關就一定要廢標嗎?
不是。第二項明確開了一條後門:最低標價超底價但不逾預算,確有緊急情事,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准,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就可決標,這是廢標之外的第二條路。
Q3我當廠商,能不能要求機關走緊急決標?
不行。緊急決標是機關的權限,不是廠商的權利。廠商能做的是在比減過程中如實說明成本結構與工期能力,讓機關有足夠資訊判斷「廢標重來」與「緊急決標」哪個成本更低。
Q4超過底價可以決標嗎?
可以。比減三次後仍超底價但未逾預算,且有緊急情事經核准,最高可超底價百分之八決標。
Q5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是什麼?
規範最低標超過底價時的處理:減價一次、比減三次、緊急情事下超底價百分之八決標的三層機制。
Q6什麼叫緊急情事?
法無明文定義,實務以工期壓力、預算年度、既有合約屆期等具體事由認定,須載明於決標理由書。
Q7查核金額是什麼?
達一定金額受上級事前查核的門檻,超底價百分之四即須先報上級核准,工程類目前為 5000 萬。
Q8超過底價的決標程序怎麼跑?
先洽最低標減價一次 → 仍超則合格廠商比減(不逾三次)→ 仍超但未逾預算且緊急,經核准超底價百分之八決標。
Q9超底價8%上限怎麼算?
決標價不得超過底價×1.08;查核金額以上超底價百分之四(×1.04)即須先報上級核准。
Q10緊急決標要誰核准?
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查核金額以上超底價百分之四者,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Q11怎麼證明案子有緊急情事?
保留工期壓力、預算年度截止、既有合約屆期等書面依據,寫入決標理由書供事後查核與審計。
Q12減價一次 vs 比減三次差在哪?
減價是先給最低標廠商一次降價;比減是所有合格廠商重新出價競減,最多三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low_threshold | above_threshold |
|---|---|---|
| 決標上限 | 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即受限 |
| 核准層級 | 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員核准 | 超百分之四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
| 程序負擔 | 機關內部即可核定 | 多一道上級核准,流程較長 |
below_threshold
- 決標上限
- 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 核准層級
- 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員核准
- 程序負擔
- 機關內部即可核定
above_threshold
- 決標上限
-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即受限
- 核准層級
- 超百分之四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 程序負擔
- 多一道上級核准,流程較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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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關於本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貴府(改制前為臺北縣政府)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關於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八、(五)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關於本會88年12月10日 (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函貴署(改制前為經濟部水利處)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訂定底價及廠商報價超底價之減價程序
- 政府採購法第53條執行疑義
-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 委託移置、貯存及處理廢棄車輛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一四三三號函已有釋例。
- 部分機關(構)傳輸至本會之決標資料,經查有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
- 「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投標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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