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3 條(超底價之決標)
-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 2.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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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最低標超過底價時,機關得減價一次並由廠商比減三次,緊急情事下經核准最高可超底價百分之八決標。
Q · 投標超過底價就一定廢標嗎?
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規定,開標後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先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次數不得逾三次。三次比減後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但未逾預算,若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須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決標價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惟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決標。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的世界有個你以為不存在的緩衝區。你投標,開出 1000 萬,底價 950 萬,你以為超了就沒了。其實不是。機關可以先請你自己降一次,你還不到底價的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價最多三次。三次之後還是超底價但沒超預算,只要有「緊急情事」,機關可以核准你以超出底價不超過 8% 的價格得標(查核金額以上的案子超出 4% 就要先報上級)。這條就是那條很少人講清楚的後門:底價不是絕對天花板,是談判起點。但後門是有鑰匙的,鑰匙叫「緊急情事」加「原底價核定人核准」,不是隨便開的。你懂這條,就知道哪些案子還有機會,哪些真的該放手。
法律定性
超底價決標指政府採購開標後,最低標價超過機關所訂底價時的處理機制。其包含三道程序:先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再由合格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最終於緊急情事下經核准以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價格決標,是政府採購法平衡預算節制與採購效率的核心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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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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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超過底價可以決標嗎?▾
可以。比減三次後仍超底價但未逾預算,且有緊急情事經核准,最高可超底價百分之八決標。
Q2比減價格最多幾次?▾
減價一次後若仍超底價,得由合格廠商重新比減,次數不得逾三次。
Q3超底價8%決標誰能核准?▾
須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查核金額以上超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Q4查核金額以上有什麼特別限制?▾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就須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才能決標。
Q5什麼叫緊急情事?▾
法無明文定義,實務以工期壓力、預算年度、既有合約屆期等具體理由認定,須載明於決標理由書。
Q6廠商可以要求機關走緊急決標嗎?▾
不行。緊急決標是機關權限,廠商只能在比減中如實說明成本與時程供機關判斷。
Q7減價和比減差在哪?▾
減價是先給最低標廠商一次降價機會;比減是所有合格廠商一起重新出價,最多三次。
Q8對決標結果不服怎麼辦?▾
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得於接獲通知或得知事實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異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low_threshold | above_threshold |
|---|---|---|
| 決標上限 | 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即受限 |
| 核准層級 | 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員核准 | 超百分之四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
| 程序負擔 | 機關內部即可核定 | 多一道上級核准,流程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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