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分機關(構)傳輸至本會之決標資料,經查有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要旨
部分機關(構)傳輸至本會之決標資料,經查有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內容
主旨:貴機關暨所屬或補助之機關(構)傳輸至本會之決標資料,經查有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送「超底價比率(工程)/(財物)/(勞務)表」乙份,請轉知各相關機關(構)檢討改正或敘明理由後將結果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前函復本會並副知審計部。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辦理。二、旨揭超底價比率表,除依本法第九十九條、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者或其他類似情形者外,有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之情形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屬誤繕,請辦理決標公告更正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更正,否則該決標應屬無效,並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三、至於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得刊登「財物出租公告」,惟請勿刊登決標公告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如有該情形者,亦請上網刪除原傳輸之資料。四、本函附件所列資料期間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五、旨揭辦理結果應經主(會)計單位審核、確認。正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