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移置、貯存及處理廢棄車輛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一四三三號函已有釋例。
要旨
委託移置、貯存及處理廢棄車輛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一四三三號函已有釋例。
內容
主旨:貴局「委託移置、貯存及處理廢棄車輛」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一四三三號函已有釋例(詳附件)。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八九彰環行字第二二三五七號函。二、 旨揭委託,以超過底價、廠商承諾給付 貴局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處理,不適用超底價不得逾百分之八之規定,已決標之資料毋需刪除,惟請於附加說明欄補附記之,以免誤解。正本: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